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像刘某一样,认为只要亲属条件达标、没有“吃空饷”,自己去打个招呼只是“帮着推一把”,无伤大雅。这种错误认识在于没有准确把握《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要义——纪律审查的重点,不是亲属的“条件”够不够,也不是入职后有没有实际工作,而是党员干部有没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干预录用、破坏公平竞争。
一、“条件达标”不等于“录用合规”,人事招录不容权力“插队”
《条例》第八十六条将在干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列入违反组织纪律情形,目的在于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属于公共资源,人事招录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符合招录条件,仅仅意味着具备了与其他应聘者同台竞争的资格,最终能否脱颖而出,必须由公平、透明的选拔程序说了算。
本案中,刘某的一句“多关照”,直接把“实力比拼”变成了“背景较量”。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碍于刘某的职权,必然在面试打分、综合考量时“看人下菜碟”。权力一旦介入,招考的“天平”瞬间失衡。对刘某某而言,这是权力暗中铺设的“捷径”;而对其他普通应聘者来说,却是横亘在公平面前的“隐形壁垒”。哪怕刘某某确实足够优秀、能胜任岗位,刘某的“打招呼”行为也已经让组织人事录用这杆“公平秤”失了准星,系典型的权力“插队”,必然踩入违纪雷区。
二、真工作洗不白“违规录用”底色,若纵容亲属“吃空饷”或涉嫌违法犯罪
“岗位是不是违规获得”和“有没有真实工作、领取的薪资是否合理合法”,在纪法认定上完全是两笔账。
本案中,刘某某入职后确实付出了劳动,领取的薪酬是真实劳动的对价,但这只能证明其拿的工资是合理合法的,绝不会成为刘某违规干预录用的“免责牌”。换言之,从刘某利用职权打招呼,帮助刘某某获得下属国企岗位的那一刻起,违纪事实就已经坐实。哪怕刘某某此后在岗位上表现再好、业务再精,也洗不白刘某公权私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底色。
更值得警惕的是,如果党员干部不仅利用职权把亲属“塞”进下属单位,还纵容、默许其“只拿钱不干活”,长期在单位“吃空饷”,性质则会发生质变,从违纪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把公家单位当“提款机”、向公共资金“伸黑手”,本质上属于化公为私、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若达到一定数额,将涉嫌贪污等职务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