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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所属国有、国控及实际控制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报送集团资产管理部备案。
       原《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津百利装备投【2017】18号)同时废止。
      
       附:《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投资监督管理工作,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及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从事的投资事项执行本办法。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集团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事项包括的内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含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股权及兼并、投资入股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程建设投资、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更新(技术)改造、购置不动产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符合集团发展战略规划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及其子企业合计投资额在一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六条 集团负责指导子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子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指导子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协同合作,监督检查子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子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反投资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七条 投资行为遵循的原则:

(一)聚焦主业,优化布局。集团及子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集团发展战略规划,体现出资人意愿。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控制管理级次,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二)规范运作,注重效率。集团及子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全程管理,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与其他股东合作时,应坚持权责对等原则。

(三)量力而行,严控风险。集团及子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实际筹资能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加强项目全程风险管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投资管理办法,并上传“智慧国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子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备案,同时上传“智慧国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

(六)投资风险管控;

(七)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十)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子企业在“智慧国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设立账号并完善投资项目信息,实时进行数据更新,集团对子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月度、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等投资项目信息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分析和管理。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管理。

(一)集团资产管理部按照集团发展战略规划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子企业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与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主要方向、目的及非主业控制比例;

2.当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负债率较高的子企业,还应依据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分析投资承受能力,提出资金筹措计划和风险防控举措;

3.投资结构分析;

4.重大投资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二)子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经本企业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后的下一年度投资计划以报告的形式报送集团。

(三)集团资产管理部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对于新投资项目,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报送的材料:

1、年度投资计划报告;

2、具体投资项目方案、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3、企业决策类文件;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将集团及审核后的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汇总,编制整体年度投资计划,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整体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撰写年度投资计划的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及子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

(一)股权投资。

1、主业范围内股权投资。

(1)集团股权投资,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论证后,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或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集团资产管理部提请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子企业股权投资,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本企业负责组织论证,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集团,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论证后,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或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由本企业负责组织论证,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集团,由集团资产管理部提请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非主业范围内股权投资。

(1)集团股权投资,由集团资产管理部提请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子企业股权投资,由本企业负责组织论证,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集团,由集团资产管理部提请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固定资产投资。

1、主业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

(1)集团固定资产投资。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论证,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或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论证,提请集团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单项或年累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子企业负责组织论证,在子企业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并于每年年终报集团备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单项或年累计500(含)-2000(不含)万元的,由子企业负责组织论证,在子企业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集团,由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论证,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或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由子企业负责组织论证,在子企业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集团,由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论证,提请集团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非主业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

(1)集团固定资产投资,由集团资产管理部提请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本企业负责组织论证,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集团,由集团资产管理部提请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集团对子企业投资计划审批的方式。

(一)同意。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

(二)原则同意,提示风险。对潜在风险的项目,要求子企业审慎抉择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予以否决。

第十三条 集团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的审核。

年度采购预算及计划需由集团通过天津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统一平台进行审核的,由行政事业单位预先将采购计划等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备案后,再通过该平台提交电子数据报送集团层面,由集团资产管理部审核后实施;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校舍维修、维护类投资项目,需由集团立项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进行项目入库,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将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本单位最高决策机构的决议类文件等有关材料报送集团,由集团资产管理部审核下达立项批复后实施。

第十四条 集团对子企业投资计划的核准文件的有效期。

集团对子企业投资计划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两年之内未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自动延伸至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期。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和子企业应当定期对其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决策调整。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根据需要在实施中开展中期评价。

第十六条 当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项目各投资方协商一致后,由项目投资主体将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方案及决策文件报送集团资产管理部,由资产管理部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履行集团内部审批程序。批准后,相关投资方签署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协议,并形成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报告,提交集团资产管理部。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已实施情况进度;

(二)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原因分析;

(三)项目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工作责任人及各项后续工作安排,包括:人事安排、各种资金、物资、文档资料的交接等。

第十七条 集团及子企业因新增计划外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变化的,需及时对年初报送的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其中:

集团或子企业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0%且调整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或者新增非主业投资项目导致调整后非主业投资比例超过年初确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由集团或子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集团资产管理部撰写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报告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其他情况,由集团或子企业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审批权限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智慧国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逐级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计划调整情况,说明原因。

集团或者子企业调整投资计划,应在企业内部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市国资委,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计划调整情况及调整理由;

(二)投资计划调整后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对企业负债率影响以及投资承受能力分析;

(三)调整后的投资结构分析;

(四)调整后的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八条 集团资产管理部对集团实施的投资项目及子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等情况,特别是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等,发现问题及时向子企业反馈。

第十九条 子企业应当于每月8日前,将本企业上月投资项目完成情况通过“智慧国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集团审核,集团资产管理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集团及子企业上月投资完成情况通过“智慧国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其中,重大投资项目由集团审核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审核。

月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月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子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编制本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送集团资产管理部,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编制整体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或投产)后一至三年内,由项目的投资主体安排自我总结评价,对应当进行独立后评价的投资项目,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和良好执业道德的中介机构开展独立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集团和子企业应当依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总结经验。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撰写集团投资项目年度后评价工作总结报告,年度后评价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后评价工作开展总体情况、与计划差异原因;
  • 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结论、问题及建议;
  • 集团对评价结论的意见和改进方案、措施;
  • 后评价工作取得的成效。

第二十四条 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编制集团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报集团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报董事会批准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和子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投资,鼓励企业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优势互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十七条 集团及子企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严控超越财务承担能力的投资,严控高风险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集团和子企业应当稳慎开展境外投资,加强与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合作,重点关注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与境内差异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方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十九条 集团发挥战略规划、企业改革、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监事会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子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集团及子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投资项目若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投资计划备案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

(二)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的;

(三)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分析,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存在重大疏漏的,或投资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

(五)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的;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八)投资项目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相关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市国资委审核的集团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

7、预期投资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8、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单项投资额大于投资主体企业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的重大投资项目。

2、并购集团所属企业以外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存在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的投资项目。

3、新投资持牌类金融机构的投资项目。

4、在外省市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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